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督促生产经营主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箱、信函等方式于2025年8月21日前反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处。
联系电话:0991-2811455
电子邮件:qscjscc@xjaic.gov.cn
信函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7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处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记分(以下简称监督抽考)工作,督促生产经营主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抽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主体是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经营主体是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企业,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集中用餐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考对象是指生产经营主体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 监督抽考应当遵循依法、科学、随机、公开的原则,分类分级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指导本辖区监督抽考工作,对本级许可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监督抽考。
地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考工作,对本级许可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监督抽考。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许可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监督抽考。
第六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推动建立完善各自的监督抽考信息化系统,指导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运用系统开展监督抽考工作。
鼓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采用信息化系统开展监督抽考。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监督抽考内容为食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和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能力,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食品安全标准知识;
(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知识;
(四)依据岗位职责建立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能力;
(五)其他履行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
第八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可结合本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适当扩充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公布的考试题库内容。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 监督抽考工作可以单独组织进行,也可以与监督检查、风险排查等工作结合进行。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组织集中实施或现场分别进行。
第十条 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主体类型、人员类别、生产经营食品种类(场所)、所在岗位(环节)等要素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相应试题进行组卷。
组卷试题应当包括题库中所有题型,数量不得少于50题,满分为100分。
各类人员试题中专业部分试题不得低于以下比例:主要负责人20%,食品安全总监40%,食品安全员60%。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明确监督抽考频次和覆盖率要求。每2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主体进行1次覆盖全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考,且原则上每年监督抽考覆盖率不低于50%。
对风险等级高的生产经营主体可适当增加监督抽考频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级许可的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计划,确定监督抽考主体,明确考核方式。
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前通知生产经营主体考核时间、考核地点、考核对象、考核方式等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组织集中抽考,可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考试前应当认真核对监督抽考对象与组卷试题是否符合。
现场分别抽考,需要有2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监考,并出示有效证件。
第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阅卷评分。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规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分数线为:A、B级主体90分,C、D级主体85分。未达到相应分数线视为不合格。
无正当理由缺考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考核结束后,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市场监管局或当地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及时公布考核情况。
考核情况应当包括生产经营主体名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监督抽考时间、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抽考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补考。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考工作进行监督。监督抽考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第十八条 监督抽考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制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不合格的生产经营主体立即采取强化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调整或暂停履职等措施整改。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抽考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抽考工作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