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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即食鲜切果蔬生产许可审查方案》《江西省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
阅读:2145次 更新时间:2025-08-14

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江西省即食鲜切果蔬生产许可审查方案》、《江西省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5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西省即食鲜切果蔬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即食鲜切果蔬生产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即食鲜切果蔬加工卫生规范》(GB 31652)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即食鲜切果蔬是指以新鲜的水果、蔬菜为原料,采用预处理、清洗、去皮或不去皮、切分或不切分、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等处理,密封包装后经冷链贮运销售,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

即食鲜切果蔬的申证类别为其他食品,类别编号为3101,其类别名称为:其他食品,品种明细为:其他食品(即食鲜切果蔬)。

本方案仅适用于即食鲜切果蔬生产企业的生产,产品不得分装。

不适用于超市、餐饮、便利店等自制现售鲜切果蔬加工。

第五条 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方案的内容的,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案。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六条 生产场所选址、厂区布局、厂区道路、车间和库房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即食鲜切果蔬加工卫生规范》(GB31652)生产场所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生产场所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包括预处理、清洗、加工、包装、库房等场所,其中,清洗、加工、包装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检验室面积不包括在生产场所面积内。

第八条 生产场所根据清洁度分为:一般作业区(仓储区、外包装区、预处理区)、准清洁作业区(清洗区、蔬菜初切区、消毒区、漂洗区)、清洁作业区(去除表面水区、果蔬切分区、果蔬拼配区、内包装区等)。

各区之间应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九条 供排水、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个人卫生、通风、照明、温控、检验设施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即食鲜切果蔬加工卫生规范》(GB31652)中设备设施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生产设备设施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原料预处理设备设施、清洗设备设施(不锈钢水槽、清洗机等)、切分设备设施(切块机、去皮机、切菜机等)、消毒和漂洗设备设施、去除表面水设备设施(甩干机、离心机、沥水设备等)、包装设备(半自动或自动包装机、生产日期打印装置等)、计量称重设备、金属探测等。

第十一条 生产车间应配备臭氧等环境消毒设施。

第十二条 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场所和洗手、消毒设施。清洁作业区内应设置洗手和消毒设施,供员工定时洗手和消毒。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应配备通风、空气过滤装置。清洁作业区应满足相应的空气洁净度要求,静态时空气洁净度应至少达到10万级要求(温度不高于5℃、湿度参数不作限定)。

第十三条 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必要时配备温度、湿度控制设施,且应有温度、湿度监测记录。

原料库应根据原料特性选择储存温度,需要冷藏的原料储存温度应不高于10℃;预处理区内应根据产品属性和生产需求选择车间温度;准清洁作业区温度不高于10℃;清洁作业区温度不高于5℃;成品库应不高于5℃。

第十四条 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应定期校准、维护。

第十五条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和工器具的内壁应采用不与物料反应的材料,并应光滑、平整、无死角、耐腐蚀且易于清洗。

第十六条 应设置检验室,配备满足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检验设备。检验设备和检验用计量器具应定期检定或校准。检验设备一般包括:1.分析天平(0.1mg);2.天平(0.1g);3.灭菌锅;4.微生物培养箱;5.显微镜;6.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7.干燥箱; 8.水浴锅等。

第四章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十七条 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即食鲜切果蔬加工卫生规范》(GB31652)中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生产设备的配备应与产品生产工艺相符,即食鲜切果蔬基本生产工艺和设备见附件1。若采用不同于附件1所列生产工艺的,应作出合理说明并配备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第十九条 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艺或关键点,并对清洗消毒、包装等工序实施质量管控。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即食鲜切果蔬加工卫生规范》(GB31652)中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符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7号)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即食鲜切果蔬加工卫生规范》(GB31652)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产品执行标准可依据实际生产产品的特性,参照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符合产品特性的企业执行标准。

第二十三条 果蔬原料应新鲜、无腐烂,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果蔬原料的污染物限量及农残符合GB2762和GB2763等有关规定,应根据原料特性设置适宜的贮存温度、时间等贮存条件,并做好相应的记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等有关规定;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应分别符合GB14930.1和GB14930.2的规定;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如所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获证产品,并对其进行进货验证。

第二十五条 应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附录A,制定原料检验、环境监测、过程监控要求,详见附件2。

第二十六条 应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制定清洁消毒程序,以保证鲜切果蔬加工场所、设备和设施等清洁卫生,防止产品污染。

根据即食鲜切果蔬工艺特点选择合理的清洁消毒方法、消毒液浓度和消毒时间。合理使用消毒剂并进行地面和设备的清洗和消毒。用于清洁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应建立主要原料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定期或随机对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做好记录。检查评价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查验。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立即停止采购,并向本企业、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所在地的食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应建立冷链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原料、成品贮存的温度监控和记录要求、冷藏设备定期维护要求、食品冷链运输的温度监控和记录要求。与第三方物流签订运输协议的,应明确查验第三方物流冷链资质要求,明确相关责任及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要求。明确食品销售方建立冷藏销售的要求。

运输应采取全程冷链形式,冷藏车内温度应不高于5℃,并有全程记录。

第二十九条 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确保对食品从原料采购到成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鼓励企业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记录和文件管理。

第三十条  应建立保质期确认制度,根据使用的食品原料、生产工艺、加工条件、包装形式、储存条件、饮食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成品保质期。

第三十一条 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留样应冷藏保存在专门区域,保存期限应超过保质期后24小时。

第七章 试制产品检验报告

第三十二条 应提供试制即食鲜切果蔬的检验合格报告,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等要求进行。

第三十三条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标签、净含量等,应定期对成品中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等项目进行监测。

企业应定期对原料及成品的农药残留情况进行监测,结合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易检出药物品种,选择有效方法针对性开展快速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时,应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使用的快速检测方法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对比或者验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即食鲜切果蔬所需生产设备

2.即食鲜切果蔬生产企业原料检验、环境监测、过程监控要求

附件1

即食鲜切果蔬所需生产设备

即食鲜切水果所需生产设备
序号 生产设备
1 预处理 预处理设备等
2 清洗 不锈钢水槽、清洗机等
3 消毒漂洗 不锈钢水槽、清洗机等
4 去皮 去皮机等
5 切分 切块机、去皮机、切菜机等
6 去除表面水 甩干机、离心机、风干机、沥水设备等
7 包装 半自动或自动包装机等
8 成品金属异物检测 金属探测仪或X-光质量检测仪
9 冷藏 冷藏设备设施


即食鲜切蔬菜所需生产设备
序号 生产设备
1 预处理 预处理设备等
2 清洗 不锈钢水槽、清洗机等
3 去皮 去皮机等
4 切分 切块机、切菜机等
5 消毒漂洗 不锈钢水槽、清洗机等
6 去除表面水 甩干机、离心机、风干机、沥水设备等
7 包装 半自动或自动包装机等
8 成品金属异物检测 金属探测仪或X-光质量检测仪
9 冷藏 冷藏设备设施

附件2

即食鲜切果蔬生产企业原料检验、环境监测、过程监控要求

监控项目 监控指标 监控频率
原料检验 果蔬 农残(结合GB 2763、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易检出药物品种等进行确定) 批发采购的每批次产品
清洁作业区环境监测 食品接触表面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 每周不少于1次
与食品或食品接触表面邻近的接触表面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卫生状况指示微生物,必要时监控致病菌(单增李斯特菌) 每两周不少于1次,致病菌每月不少于1次
加工区域内的环境空气 浮游菌 每周不少于1次
沉降菌 每周不少于1次
霉菌 每周不少于1次
酵母菌 每周不少于1次
过程监控 生产车间环境温度 温度 每4小时1次
成品储存间温度 温度 每4小时1次
清洗消毒用水 温度 每4小时1次

江西省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标准,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等规定,制定《江西省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新食品原料是指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规定的新食品原料。企业生产新食品原料申请生产许可时,可以纳入相应类别的,纳入相应类别;无法纳入的,暂纳入其他食品发证,类别编号为3101。

表一 食品类别目录列表


食品类别 类别名称 品种明细 执行标准
其他食品 其他食品 新食品原料 具体品种明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纳入其他食品发证的新食品原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条件审查。许可审查应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要求实施。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新食品原料。

第五条  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方案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案。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六条  选址、厂区环境、厂房、车间、库房要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中生产场所相关规定。厂区不应对周围居民生活和安全造成影响。

第七条  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和产品生产操作要求,车间、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合理布局,既能满足生产的连续性且能防止生产中或工序间发生交叉污染。厂区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域分隔。车间内设置的过程检验室应符合相关区域卫生要求,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第八条  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或一般作业区、清洁作业区等,并配备相应的卫生设施,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

第九条  清洁作业区的清洁程度应能满足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执行标准有微生物要求的,清洁作业区应满足相应空气洁净度要求。

第十条  在使用、贮存强酸、强碱等危险化学物质的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设置事故应急处理设施。

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和废渣等污染源的生产场所应单独设置,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不得对周围环境和最终产品有影响。废气、废水、废渣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  企业应配备与生产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设备设施的性能和精度应当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设备设施应当便于操作、清洁、维护。

第十二条  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设施,必要时应设置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  有粉尘或气味产生的加工区域应具备除尘或通风设施。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间接冷却水、锅炉用水等食品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产需要。

第十四条  生产车间内照明度应满足生产加工要求。位于工作台和裸露产品上方的照明设备应有防护措施。厂房操作区域应有应急照明设施,对易燃易爆产品生产及存放区域应有防爆照明等设施。

第十五条  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易于清洁和保养。

各类设备和管道应完好,防止出现损坏、泄露现象。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流向等。危险化学品应设置专用仓库、罐区、贮存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十六条  应当具备合理的生产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性、质量要求、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关键控制环节。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规定的原料、工艺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公告要求。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类型,通过科学的方法制定相应的工艺文件,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采用生物工艺生产的,应严格控制发酵设备、酶催化反应的pH、温度、时间、压力等参数。发酵使用的空气和蒸汽应无菌,杀菌过程应严格控制温度、压力、时间等工艺参数,确保达到杀菌效果,发酵设备要求易于清洁灭菌,无死角无残留。对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副反应应有监控及处理手段。

采用化学工艺生产的,应严格控制物料的投料顺序及化学反应设备的温度、时间、压力等参数,对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副反应应有监控及处理手段。

采取萃取工艺生产的,应严格控制压力、温度及萃取时间和萃取溶剂的流量,并严格控制溶剂的残留量。

生产过程中若使用菌种,应有严格的管理和操作制度,菌种保存及扩大培养操作过程应做到无菌操作。

第十九条  应制定清洁消毒制度,并定期验证清洁消毒效果,确保产品不受污染。应避免在同一生产线或生产设备上生产加工原料不同的产品,防止发生交叉污染。确需共线生产的,在产品切换时应对生产设备进行清洁消毒。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应具有与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落实人员责任,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符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7号)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检验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操作的岗位人员应当经过危险化学品知识培训。涉及菌种保存、扩大培养相关操作的岗位人员应进行微生物和菌种相关知识培训,并具有相应技能。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规定的原料要求进行采购和验收;对原料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在保证终产品符合相应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选择适宜的原料。

第二十三条  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于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采购化工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产品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贮存,润滑剂、清洗剂和消毒剂等化学物品应按用途分类、标识、安全存放,使用时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操作,防止污染或发生意外。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其贮存和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建立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全程可有效追溯和产品召回制度,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应建立防止产品生物、化学及物理污染的管理制度,分析可能的污染源和污染途径,制定适当的控制计划和程序。应当关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物质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减低其风险至安全范围。

第二十七条  标签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第七章 试制产品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公布的质量规格标准,提供全项目检验合格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生产许可审查工作,除应当遵守本《方案》规定外,涉及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精神药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精神药品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包括的具体品种明细不定期以附件形式发布。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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